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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典当行还能收取综合费和利息吗?
2022-05-13 15:41

所谓典当,就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遂宁恒玺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所谓服务及管理费用,即在未发生绝当的典当关系存续期间,典当行为当户利益服务和管理当物而收取的费用。而在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可以收取综合费用,《典当管理办法》没有作出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裁定结果。小编认为:典当行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典当行和当户没有约定绝当后支付综合费用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而绝当后,典当法律关系终止,当户对当物丧失了回赎权,典当行可依法或依约处置当物以优先清偿自身债权,不存在再为当户提供服务和管理当物的情形,无权要求当户在绝当后还要承担综合费用。再者,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典当行对于拍卖当物的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依据上述规定,绝当后,典当行通过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当物以优先受偿,拍卖收入只能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扣除的费用中并不包括综合费用。

 

二、典当行和当户在合同中约定绝当后支付综合费用

 

典当行向商业银行借款作为运营资金,必然产生借款成本。典当行的主要经营收入就是利息、综合服费用,绝当后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就是当户未按期偿还当金,典当行发生的资金的成本。如果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就支付综合费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绝当后依约支付相应的综合费用。但是,绝当后,典当关系终止,典当行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与其正常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相匹配,有利于保障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约定的综合费用应适当予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典当行和当户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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